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46號
原 告 翁碧霞
訴訟代理人 林冠儒律師
被 告 楊雪卿
李永中
徐健坤
邱炳煌
陳凱義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貳萬玖仟捌佰元
(計算式: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3200元/ ㎡
* 占用面積380 ㎡+ 同區滬尾段482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86000元
/ ㎡* 占用面積3.3 ㎡= 0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
玖仟壹佰壹拾柒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裁判費壹仟元,尚
應繳納壹萬捌仟壹佰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之,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