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27號
原 告 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35萬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3,7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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