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04號
原 告 羅莎艾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致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大市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80,000 元,是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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