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298號
SLDV,109,補,1298,2020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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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98號
原   告 信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正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延昌鋼鐵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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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延昌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享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