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89號
原 告 劉志鵬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陳丁章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呂正樂會計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翠娥等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陸拾捌
萬零伍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叁拾
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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