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53號
原 告 華德包裝服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子仁
訴訟代理人 廖婉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江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叁萬柒仟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
仟壹佰肆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
,尚應補繳捌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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