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9年度,7號
SLDV,109,消債清,7,20201104,3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
債 務 人 江裕智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2 項
及第3 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
送達費及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2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元估算,並扣
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 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90,880元( 計算式:{[ ( 7+1 )×43×20 ] +公同共有分
割訴訟費用( 含管理人費用及裁判費) 50,000元+ 拍賣不動產費
用35,000元- 1,000 =90,880)}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 婉 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