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00號
債 務 人 張偉龍
代 理 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謝幸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5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 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 告清算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 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 條第4 項、第82條各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亦有明定。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附表:
⒈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⒉報告清算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 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 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⒊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自 107 年6 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 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 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
證明)。
⒌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7 年6 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 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 ,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⒍債務人應提出經營佳隆水電行(統一編號:00000000),依稅 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憑證辦法設置之104 年至109 年 全年簡易日記簿或進貨及費用登記簿。提出適當單據或證明文 件,列表說明經營佳隆水電行每月營業成本之明細及各細項金 額。所租賃店面之坪數,及109 年度全年水、電、瓦斯費繳費 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⒎說明債務人現賃居地之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 金及相關居住費用。
⒏提出適當單據,分別詳列每月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不得 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若未實際支出,不得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