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385號
SLDV,109,法,385,2020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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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郭正和 

代 理 人 王亞勤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區花卉發展協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區花卉發展協會捐助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區花卉發展協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訂條文」欄第十二條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各有明文。又所謂財團之 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 全;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 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區花卉發展協 會之董事長,因相對人捐助章程於民國109 年7 月30日第19 屆第2 次董事會決議修改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並 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意變更,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 語,並提出相對人之法人登記證書、相對人第19屆第2 次董 事會議紀錄、修正後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109 年9 月22日農授糧字第1091040966號函等件為 證。
三、查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即附件「修正條文」欄第 12條所示內容,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無違,與民法有關 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經主管機關農委會以前揭函文許可 變更在案,聲請人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於法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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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