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255號
抗 告 人 洪苡心即洪鑀芸
相 對 人 邱稚凱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9 月25
日本院109 年度司票字第70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次按本票執票人依上開 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 訟事件程序,法院僅就形式上審查得否准許強制執行,此項 裁定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 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 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裁定意 旨參照)。
二、相對人主張:伊執有抗告人於民國109 年6 月19日所簽發, ,受款人為第三人林孝駿,免除作成拒絕證書,面額為新臺 幣(下同)10萬元,到期日為同年7 月8 日之本票1 紙(下 稱系爭本票),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8 萬2567元未獲 清償,爰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 語,並提出系爭本票為證。
三、抗告意旨略以:伊前任職於第三人林孝駿擔任負責人之彩券 行,甫到職2 週時,於109 年7 月8 日因客人消費詐欺犯行 ,彩券行受有損害,事發後伊要求報警,主管竟稱報警無效 ,雖在伊堅持下陪同前往報警,回程中卻告知伊新進員工都 會遇到此狀況,要伊隔日準備好錢給彩券行,伊即懷疑彩券 行與嫌犯夥同詐欺,又在嫌犯行為過程中,應有正當理由阻 止犯行發生,然主管已發現投注異狀,仍持續為後台加值額 度,而造成無法避免損害之情況發生;而伊係遭第三人林孝 駿要求簽發系爭本票,然伊僅有簽名,第三人林孝駿即將本 票取走,其餘票載內容均非伊所為,是系爭本票欠缺應記載 事項,應屬無效,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四、經查,系爭本票之發票人記載為抗告人,業據相對人提出系 爭本票為證,則原審據以准許本票強制執行,核無不合。至 抗告人主張伊任職之彩券行遭遇客人詐欺犯行,主管發現投 注異狀時未停止為後台加值,彩券行因而受損害,伊係受第
三人林俊孝要求始簽發系爭本票,然伊僅簽名、未記載其他 事項,系爭本票為欠缺應記載事項之無效票據等節,縱使屬 實,亦為實體上之爭執,揆諸首揭規定與最高法院裁定意旨 ,僅得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要非本件非訟程 序所得審究。故原審准許本票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抗告人 執上情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