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482號
SLDV,109,司聲,482,2020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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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周成茗 
相 對 人 寰樸廢棄物清除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芬燕 
相 對 人 李彥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64 1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前開事件中支付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4 萬8,520 元,應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並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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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樸廢棄物清除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