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1531號
SLDV,109,司繼,1531,2020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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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531號
聲 請 人 林木土 


一、上列聲請人間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
  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被繼承人林木火之除戶謄本。
  ㈡請提出聲請人林木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提出欲辦理繼承登記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㈣請提出有意願且可供本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之人選(如被
   繼承人林木金之子女或專業之律師、地政士),並提出其
   最新戶籍謄本、願任同意書、專業資格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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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