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531號
聲 請 人 林木土
一、上列聲請人間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
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被繼承人林木火之除戶謄本。
㈡請提出聲請人林木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提出欲辦理繼承登記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㈣請提出有意願且可供本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之人選(如被
繼承人林木金之子女或專業之律師、地政士),並提出其
最新戶籍謄本、願任同意書、專業資格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