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391號
SLDV,109,司拍,391,2020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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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相 對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受託人)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債 務 人 辜沛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 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 條但書規定,其 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 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臺抗字第431 號判例參照)。又對 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 、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 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辜沛霖於民國105 年4 月23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 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 臺幣(下同)396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 日為135 年4 月2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 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債務人於105 年4 月21日向聲請人借 用330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至108 年4 月28日,到期應還清 本金。債務人嗣於到期後陸續與聲請人協議延長授信期限至 110 年4 月28日,相對人應按月繳息還本,到期後一次清償 ,如不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債務人 並於108 年8 月7 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信託移轉登記予相 對人,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自109 年7 月30日起即未為清 償,尚欠本金317 萬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 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 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 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增補契約及授信明細影本等件為證。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現存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 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 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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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受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