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 理 人 蔣惠玲
債 務 人 淳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
相 對 人 黃淑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 1 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88年3月30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及自己對伊現在(包括過 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 定新臺幣8,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 88年3月30日至118年3月29日止,並於88年4月1日登記在案 。嗣兩造同意變更抵押權內容,變更抵押權數額為新臺幣1, 450萬元,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1年4月12日止,債務清償 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登記在案。嗣淳諭 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於105年7月28日、107 年8月17日簽立授信往來契約書2份而向聲請人借貸,其借款 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 ,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債務人自109年7月21日起即未繳 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 美金808,828.98元及新臺幣6,748,797元暨利息、違約金等 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授信往來契約書、動用申請書、開發信用狀申請書等影本等 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 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 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