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378號
SLDV,109,司拍,378,2020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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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呂子昌 
相 對 人 盧明棋 
      盧鄭秋菊
      盧淑美 
      盧連進 
      盧麗英 
      盧春長 
      盧添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 1 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2年3 月15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盧明棋對伊所負債務之清 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12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存續期間自92年3 月15日起至122 年3 月14日止,債務清償 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2年4 月14日登記在 案。
三、嗣相對人盧明棋於92年4 月22日邀同相對人盧鄭秋菊、盧淑 美、盧連進盧麗英盧春長盧添富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 人借用260 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 明於借據內,如借款人在借款期間未按期攤還本金,或未按 期付息經聲請人通知( 或催告) 後,借款人及保證人均承認 未借款之償還均喪失其期限利益,應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 僅繳息至109 年6 月15日,之後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並經聲 請人催告相對人仍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 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共同查詢單、通知催告 函及掛號函件執據等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 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



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表: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1│新北市│三芝區 │茂長 │ │883 │ │299.33 │1/10 │
├─┴───┴────┴────┴────┴────────┴─┴──────┴───────┤
盧明棋盧鄭秋菊盧淑美盧連進盧麗英盧春長盧添富各1/70 │
├──────────────────────────────────────────────┤
│建物︰ │
├─┬──┬───────┬───────┬──────┬─────────────┬──┬─┤
│編│ 建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1│3058│新北市三芝區民│新北市三芝區茂│鋼筋混凝土造│1 層:100.85 │平台:15.9│全部│ │
│ │ │生街1巷11號 │長段883地號 │5 層樓房 │合計:100.85 │3 │ │ │
│ │ │ │ │ │ │ │ │ │
├─┴──┴───────┴───────┴──────┴───────┴─────┴──┴─┤
盧明棋盧鄭秋菊盧淑美盧連進盧麗英盧春長盧添富各七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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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