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642號
聲 請 人 趙亞倫即趙乃亮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第284 條等規定自明 。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恆逸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精 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云云。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 ,認有提出被繼承人趙乃亮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 產分割協議書、遺產稅報稅(免稅)證明書之必要,經本院 於民國109 年10月26日通知應於7 日內提出,聲請人於109 年11月12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 ,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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