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6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磊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6,942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
1 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
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752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
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15計算之利息,暨
自94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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