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5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 理 人 張家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隆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398元,及其中新臺幣17,6
93元,自民國96年10月3 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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