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5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黃詩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致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素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伍佰叁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753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致翰、陳│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1│年息0.9% │
│ │53538 │素姬 │6月17日起 │1月15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 │ │1月16日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至109年11月│ │ │
│ │ │ │16日轉為催收│ │ │
│ │ │ │款)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致翰、陳│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1│年息0.9%之百分│
│ │53538 │素姬 │7月17日起 │1月15日止 │之十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1│至民國110年0│年息1.9%之百分│
│ │ │ │1月16日起 │1月17日止 │之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案至109年│ │ │
│ │ │ │11月16日轉列│ │ │
│ │ │ │為催收款) │ │ │
│ │ │ ├──────┼──────┼───────┤
│ │ │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9%百分之│
│ │ │ │1月18日起 │ │二十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1.緣債務人陳致翰前就讀華梵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陳素姬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額度捌拾萬元之放款借據
,依借據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約定聲請人憑債務人於本教育
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於97學年度第一
學期至99學年度第二學期,申請金額共參拾貳萬柒仟零參拾
元整,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
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2.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
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另依放款借據第
六條第二項,如經轉列催收款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
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
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
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內部分)或上
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超過六個月部分)計
算。
﹝二﹞ 詎債務人陳致翰自109年7月17日應繳款日起即未
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伍萬參仟伍佰參拾捌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
理,並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已轉列催收款項,依據借據條
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
部到期。另債務人陳素姬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
﹝三﹞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
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
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
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通知書、學貸放出查詢單、財政部提
供之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就貸利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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