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402號
SLDV,109,司促,17402,202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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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4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珂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2,516 元,及其中新臺幣21
  3,986 元,自民國96年4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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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