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100號
SLDV,109,司促,17100,2020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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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1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桂玲即姚桂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3,505 元,及其中新臺幣95
  ,331元,自民國100 年1 月1 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7 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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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