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061號
SLDV,109,司促,17061,202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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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0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北門大藥局

法定代理人 楊勝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長龍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美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33,200 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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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龍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