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008號
SLDV,109,司促,17008,2020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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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0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維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佳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21,240 元,及自民國93
  年3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5計算之利
  息,暨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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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