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0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維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佳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21,240 元,及自民國93
年3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5計算之利
息,暨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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