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9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文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105元,及其中新臺幣22,9
79元,自民國97年1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8,164 元,及其中新臺幣21
5,432 元,自民國97年1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2.985計算之利息,暨自98年6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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