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941號
SLDV,109,司促,16941,2020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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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9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文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105元,及其中新臺幣22,9
  79元,自民國97年1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8,164 元,及其中新臺幣21
  5,432 元,自民國97年1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2.985計算之利息,暨自98年6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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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