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7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哲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肆仟壹佰伍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16743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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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葉哲菁 │自民國96年6 │至清償日止 │年息8.88% │
│ │236402│ │月3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葉哲菁 │自民國97年4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88% │
│ │127757│ │月2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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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葉哲菁 │自民國96年7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236402│ │月30日起 │ │以內部份,按上│
│ │元 │ │ │ │開利率百分之10│
│ │ │ │ │ │,逾期在六個月│
│ │ │ │ │ │以上者,按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20計│
│ │ │ │ │ │加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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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葉哲菁 │自民國97年5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127757│ │月2日起 │ │以內部份,按上│
│ │元 │ │ │ │開利率百分之10│
│ │ │ │ │ │,逾期在六個月│
│ │ │ │ │ │以上者,按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20計│
│ │ │ │ │ │加付違約金。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相對人於民國92年10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並經核准撥貸
新臺幣44萬元整,其中循環動用額度為1 萬元整,利息
分別按年利率8.88%(一次性貸款) 及年利率16.88% (循
環動用款) 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二. 本件消費者貸款總額為44萬元整,貸放起日為民國92年
10月30日,到期日為民國99年10月30日,詎料前開借款
分別繳息至民國96年6 月29日及民國97年4 月1 日,其
逾借款仍未清償,其逾借款仍未清償計尚欠如聲明事項
所載之金額、利息與違約金。
三. 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
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帳務資料,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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