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743號
SLDV,109,司促,16743,202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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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7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哲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肆仟壹佰伍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16743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葉哲菁  │自民國96年6 │至清償日止 │年息8.88%   │
│  │236402│     │月3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葉哲菁  │自民國97年4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88%  │
│  │127757│     │月2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葉哲菁  │自民國96年7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236402│     │月30日起  │      │以內部份,按上│
│  │元  │     │      │      │開利率百分之10│
│  │   │     │      │      │,逾期在六個月│
│  │   │     │      │      │以上者,按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20計│
│  │   │     │      │      │加付違約金。 │
├──┼───┼─────┼──────┼──────┼───────┤
│ 002│新臺幣│葉哲菁  │自民國97年5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127757│     │月2日起   │      │以內部份,按上│
│  │元  │     │      │      │開利率百分之10│
│  │   │     │      │      │,逾期在六個月│
│  │   │     │      │      │以上者,按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20計│
│  │   │     │      │      │加付違約金。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相對人於民國92年10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並經核准撥貸
    新臺幣44萬元整,其中循環動用額度為1 萬元整,利息
    分別按年利率8.88%(一次性貸款) 及年利率16.88% (循
    環動用款) 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二. 本件消費者貸款總額為44萬元整,貸放起日為民國92年
    10月30日,到期日為民國99年10月30日,詎料前開借款
    分別繳息至民國96年6 月29日及民國97年4 月1 日,其
    逾借款仍未清償,其逾借款仍未清償計尚欠如聲明事項
    所載之金額、利息與違約金。
  三. 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
    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帳務資料,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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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