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5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偉宏即廖慶昌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心瑜即廖妤臻即廖慶昌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嘉琳即廖慶昌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廖偉宏應於繼承廖慶昌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廖心
瑜即廖妤臻、廖嘉琳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0,387元,及
自民國93年8 月15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