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567號
SLDV,109,司促,16567,2020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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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5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偉宏即廖慶昌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心瑜即廖妤臻即廖慶昌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嘉琳即廖慶昌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廖偉宏應於繼承廖慶昌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廖心
  瑜即廖妤臻、廖嘉琳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0,387元,及
  自民國93年8 月15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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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