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4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藍心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貞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賀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00,000 元,及自民國10
8 年7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00,000 元,及自108 年
9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00,000 元,及自民國10
8 年3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00,000 元,及自108 年
5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00,000 元,及自民國10
9 年1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00,000 元,及自108 年
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七、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八、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十一、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