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495號
SLDV,109,司促,16495,2020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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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4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藍心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貞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賀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00,000 元,及自民國10
  8 年7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00,000 元,及自108 年
  9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00,000 元,及自民國10
  8 年3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00,000 元,及自108 年
  5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00,000 元,及自民國10
  9 年1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00,000 元,及自108 年
  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七、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八、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十一、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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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