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3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任軒即吳南陽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任哲即吳南陽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吳南陽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25,762元,及其中新臺幣23,515元,自民國103 年4 月
25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7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4.99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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