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8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海悅觀海城堡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琳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亞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532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3 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