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9年度,49號
SLDV,109,司,49,202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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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台北商旅慶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季強 


相 對 人 官邸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季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官邸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應予解散。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 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 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前項聲請,在股份有限公司 ,應有繼續6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0%以上股份之 股東提出之。公司法第11條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第11條第 1 項所謂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者,係指公司於設立登記 後,開始營業,在經營中有業務不能開展之原因,如再繼續 經營,必導致不能彌補之虧損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6年度 台抗字第274 號裁定意旨參照)。所謂公司之經營,有重大 損害者,係指公司之經營發生重大之虧損之情形。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繼續6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 總數10%以上股份之股東,相對人至民國107 年間已虧損連 年,108 年間經營狀況雖略改善,但仍呈虧損狀態,嗣逢新 冠肺炎疫情影響,相對人經營之旅館自109 年農曆年後即處 於全無營收之況,然每月仍須支出租金及人事成本計新臺幣 (下同)181 萬餘元,相對人雖屢向伊借款支應,且欲終止 部分租約以期減少開支,惟遭多位出租人拒絕,甚且有要求 依原租約調漲租金之情,相對人無法減少支出,又積欠伊借 款債務逾5,000 餘萬元,尚有其他債務未清償,相對人之負 債顯然日益遽增,如繼續經營恐有重大困難及擴大損害,由 於其他股東不出席股東會,無法以多數決議解散相對人,為 避免公司虧損擴大,爰依公司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 定解散相對人等語。
三、經查:
㈠ 相對人實收資本總額為6,600 萬元,已發行股數計660 萬股 ,聲請人持有相對人373 萬股,為相對人繼續6 個月以上持



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0%以上之股東,有公司變更登記表、股 東名冊及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在卷可稽(本院 卷第13至17頁、第108 至117 頁),堪認聲請人有依公司法 第11條第1 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解散相對人之資格,合先敘 明。
㈡ 查相對人主要業務為一般旅館業,自104 年至106 年間每月 銷售額約600 萬元至1,000 萬元間,107 年每月銷售額約50 0 萬元至800 萬元間,108 年銷售額每月約700 至800 萬元 間,至109 年1 至2 月、3 至4 月銷售額分別為575 萬6,58 2 元、33萬8,612 元,固有相對人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書足按(本院卷第53至78頁),惟相對人向第三人盤基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盤基公司)及其他所有權人承租臺北市 ○○區○○路000 號房屋(下稱文林路房屋)之每月租金計 達334 萬餘元,至109 年10月間積欠盤基公司及其他所有權 人之租金分別為890 萬2,964 元及1,090 萬9,066 元,相對 人曾於109 年3 月間函請出租人終止租賃契約遭拒等情,有 盤基公司109 年3 月27日士林郵局存證號碼000037號、劉嘉 美同月17日臺北南海郵局存證號碼000302號、林寶珠同年月 20日北投郵局存證號等存證信函及租賃清單於卷可考(本院 卷第21至24頁、第118 至121 頁),且相對人自106 年9 月 13日至109 年3 月9 日向聲請人借款高達5,560 萬5,276 元 萬元未清償,亦有借款明細表可稽(本院卷第25至26頁), 則聲請意旨陳稱相對人負債甚鉅等語,尚非無據。 ㈢ 又經本院徵詢相對人之主管機關臺北市商業處關於本件聲請 裁定解散之意見,該處於109 年11月16日函覆略以:於109 年11月12日派員至相對人登記地址即文林路房屋訪查,據管 理室人員指稱,相對人已於同年3 月間停業撤出該址,該公 司尚欠數月管理費未繳納;相對人經臺北市政府109 年3 月 20日府業商字00000000000 號函核准自109 年3 月16日起至 110 年3 月15日停業登記在案等語。有該處109 年11月16日 北市商二字第1090009923號函、訪查簡表及現場照片足憑( 本院第100 至106 頁),益徵相對人目前已無營業之事實。 ㈣ 再相對人董事林煜基任秀妍吳宗岳劉育誠、監察人郭 海鵬劉絜文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172 條第2 項規定,通 知其等就本件聲請裁定解散表示意見。經任秀妍具狀陳稱: 相對人近年經營狀況不佳,高額租金及及管理費亦造成其財 務壓力,雖向聲請人借款支應,但所貸金額實已逾其清償能 力,相對人現雖停止營運且資遣大部分員工,但仍有租金、 管理費、水電費等固定支出,負債仍持續增加,顯難繼續經 營等語;林煜基吳宗岳劉育誠郭海鵬劉絜文均具狀



表明無繼續經營之意願,對公司解散乙事無意見等情,有陳 報狀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91至98頁),依上堪認相對人之 董事及監察人就無意願繼續經營相對人之意見,乃屬一致。 ㈤ 本院綜酌上情,認相對人確因連年累積之虧損及債務,致負 債甚鉅,且現已停業,其董事、監察人亦均表明無意願繼續 經營公司,其經營已發生顯著困難,並因鉅額債務導致公司 財務上重大損害,而無繼續營業之可能,是聲請人依首揭規 定,聲請裁定相對人解散,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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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商旅慶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官邸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