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128號
SLDV,109,勞補,128,202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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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28號
原   告 蘇武仲 
訴訟代理人 陳永嚴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奇郲聯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宛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業經本院另以109 年度救字第155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查本
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2,155
元(含資遣費2 萬2,155 元、未領工資5 萬元、補償原領工資3
萬元)本息部分,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並附帶請求其利息,
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規定,此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萬2,1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另原告起訴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
,則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是本件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計4,110 元(計算式:1,110 元+3,000 元
=4,110 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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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奇郲聯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