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126號
SLDV,109,勞補,126,2020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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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26號
原   告 徐獻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好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132萬9,329元(含積欠薪資、加班費、6%勞
工退休金、特別休假未休工資、獎金及無故扣薪)及法定遲延利
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叁拾貳萬玖仟叁佰貳拾玖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原為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
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就原告本件請求應暫免徵收三分之
二裁判費,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肆仟柒佰貳拾貳元(計算式:
14,167×1/3=4,722),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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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好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