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9年度,96號
SLDV,109,勞執,96,2020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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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謝芳正 
相 對 人 鼎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令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以109 年度勞執字第270 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關於:「資方同意給付勞方108年度年終獎金39, 375元,資方應於109年7月31日給付,上述金額逕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委託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9 年7 月 20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9,3 75元,並應於109 年7 月31日給付。惟相對人迄未給付。為 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 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之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 為證,足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 ,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義務為由,聲請 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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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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