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吳進福
非訟代理人 吳永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吳國勳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吳國勳(男、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失蹤前設籍臺北市○○區○○路000 號3 樓『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於中華民國102 年7 月21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吳國勳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弟吳國勳(男、民國00年0 月00日 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失蹤前設籍臺北市○ ○區○○路000 號3 樓『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於 95年7 月21日無故離家,迄今行方不明,應已屆滿失蹤人得 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爰聲請對吳國勳為死亡宣告。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 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吳國 勳於95年7 月21日失蹤後,處於生死不明之狀態,前經本院 裁定准對吳國勳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並將公示催告揭示 於本院及司法院資訊網路,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吳國勳陳報 其生存,或知吳國勳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有裁定及公示催告 證明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吳國勳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三、本件吳國勳係95年7 月21日失蹤,計至102 年7 月21日屆滿 7 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 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