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09年度,92號
SLDV,109,事聲,92,202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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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事聲字第92號
異 議 人 楊鈞翔 
相 對 人 于百齡家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
10月30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9 年度司促字第14228 號裁定提
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 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項前段、第2 項及 第3 項各定明文。本件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9 年10月30日所為109 年度司促字第14228 號(下稱原司促事 件)裁定(下稱原裁定)聲明異議,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 本院依法審理,合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伊已聲請承辦原司促事件司法事務官迴避, 並具狀陳明該事務官迴避後會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下稱系 爭費用),該事務官未迴避前伊自不會繳納系爭費用,詎該 事務官逕以伊未繳費為由駁回伊之本件聲請,洵非適法,爰 依法聲明異議,求予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下列第1 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500 元;第2 款至第7 款之聲請,徵收裁判 費1,000 元:一、聲請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 但書第1 款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規定 。準此,當事人如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未繳裁判費,如經命定 期補正仍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四、經查,本件異議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系爭費用, 經司法事務官以109 年9 月22日民事裁定通知異議人於收受 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由異議人收受, 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可稽(原司促事件卷第7 、8 頁),異 議人逾期未繳系爭費用,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足憑(原司促事件卷第25頁),揆上規定及說明,原裁



定駁回異議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從而,異議人之異議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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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