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11號原 告 黃玉宇 江茂吉 江仁祥 江莉雯 江仁智 江莉慧 江莉雲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育霖律師 戴竹吟律師 被 告 遠雄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玲 被 告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文嘉 被 告 遠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寧生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12月2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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