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311號
SLDV,108,重訴,311,202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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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原   告 黃玉宇 
      江茂吉 
      江仁祥 
      江莉雯 
      江仁智 
      江莉慧 
      江莉雲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育霖律師
      戴竹吟律師           
被   告 遠雄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玲 
被   告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文嘉 
被   告 遠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寧生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12月2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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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