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63號
上 訴 人 林鴻坤
林欽銘
林朝龍
林沈玉英
林信仲
林加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潘英華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
於民國109 年9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玖萬柒仟捌佰零陸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預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