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963號
SLDV,108,訴,963,2020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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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63號
上 訴 人 林鴻坤 
      林欽銘 
      林朝龍 


      林沈玉英
      林信仲 
      林加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潘英華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
於民國109 年9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玖萬柒仟捌佰零陸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預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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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