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076號
SLDV,108,訴,1076,2020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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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76號
上 訴 人 雙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素紈 
被上訴人  峰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 月2
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3,
6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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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雙稜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峰港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