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76號
上 訴 人 雙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素紈
被上訴人 峰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 月2
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3,
6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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