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352號
SLDV,107,訴,1352,2020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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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文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火樹、視同被上訴人周治明周文生
周幸助周永清林宏碧林玉松林士堯鄭月娥陳建國
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47 萬1,349 元(計算式:3,044.17㎡×5,800 元×
1/12=147 萬1,34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 萬3,47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
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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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