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440號
SLDM,109,訴,440,2020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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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4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秀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秀雯被訴持有第一級毒品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蕭秀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其被訴持有第 一級毒品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部分)宜由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被訴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 品部分,仍待本院另行處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李小芬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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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