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隆雄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隆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隆雄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0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 、本院於108 年8 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於108 年 3 月5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 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 等法院於107 年6 月26日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1404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5 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於107 年5 月25日以107 年度審簡字第280 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4 月,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10 7 年5 月28日以107 年度訴字第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 、8 月、4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7 年11月1 日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2479號判決駁回上訴,前開3 案確定後,嗣經 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1897號裁定地應執行有期徒 刑1 年6 月確定;㈡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於107 年10月24日以107 年度審訴字第531 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8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7 年12月12日以10 7年 度上訴字第3716號判決以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上訴,再經最高 法院於108 年3 月14日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884 號判決駁回 上訴,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8 年7 月19日以108 年度訴字第14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上 開2 案判決確定後,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1104號裁定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前開㈠、㈡接續執行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嗣受刑人於108 年3 月5 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11 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03350 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 務部矯正署109 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03352 號函 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1 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