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1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煌輝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109 年度易字第
58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林煌輝(下稱被告)之母親已 高齡70多歲,行動不便,被告才會直接到其母親住處探望母 親,然因工作薪水尚未發放,身上剛好沒錢,所以才會先向 母親借新臺幣27元買米酒回家煮菜,然因告訴人黃玉翠與被 告已有結怨,才會利用此事提出違反保護令之告訴,況事發 當時告訴人不在現場,所以被告並無尋找及恐嚇告訴人之動 作,也無傷害他人之行為,僅係單純探望母親,且被告於羈 押期間,母親有固定時間來所內探望被告,顯見被告與母親 關心良好,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12568 號),本院訊 問後,被告否認犯行,惟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可佐,認被告 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 、4 款違反保護令罪,嫌 疑重大。又被告前已因違反保護令罪入監執行,執行完畢 後又於民國109 年1 月至同年5 月間有數次違反保護令之 行為,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各以109 年度偵字第 2754號、第7509號、第8574號、第10368 號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乙情,有前開聲請簡易判決書在卷可參,竟仍不知悔 改,再度違反保護令而為本案犯行,顯有事實足認被告有 反覆實施違反保護令犯罪之虞,而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 之規定,於109 年9 月15日裁 定羈押在案。
(二)又被告因上開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於109 年10月15 日經本院以109 年度易字第58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 ,嗣被告及檢察官均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並自109 年11 月10日起執行上開徒刑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各1 份在卷可參,是被告目前已非本股羈押之人犯,而係執行 中之受刑人,本股亦無准許停止羈押之權限,故被告之聲 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韻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