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葉美鈴
被 告 汪禹君
黃御丞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09 年度簡上字第121 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黃依晴
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