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09年度,19號
SLDM,109,簡上附民,19,2020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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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葉美鈴
被   告 汪禹君
      黃御丞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09 年度簡上字第121 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黃依晴

                 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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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