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139號
SLDM,109,簡,139,2020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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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火川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18266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逕由受命法官
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鄭火川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 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乙○○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且依其他現存之證 據,已足認定其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 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 之。
二、本案犯罪事實:
乙○○與蔡瑞明(現由本院審理中)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 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乙○○(通訊 軟體LINE用戶名稱「小楓」)於民國108 年9 月間,在LINE 之「揪團吃美食(吃貨世界)」群組內,刊登「按摩/ 半套 /s等多功能服務性質歡迎有興趣問我小楓,馬上為你的人生 解套,讓你擁抱快樂顫抖的那三秒!!」、「外送茶有興趣 私我!3 小時(無限)配合度高,6000$要的私我、亂的勿 來會封鎖」等訊息,以招攬不特定男客與成年女子歐惠玲( LINE用戶名稱「神隱少女」、綽號「寵兒」)從事性交行為 等性交易。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警員於108 年9 月 18日發現上開訊息後,即喬裝男客以LINE與乙○○聯繫,佯 為約定以3 小時新臺幣(下同)6000元(車馬費500 元另計 )為代價進行性交行為之性交易後,乙○○即轉介警員與蔡 瑞明(LINE用戶名稱「alen)聯繫後續事宜,並由蔡瑞明告 知歐惠玲於108 年9 月20日晚間,前往新北市○○區○○街 0 號完成性交易,且約定歐惠玲當場向男客收取6000元後,



再轉匯2500元至蔡瑞明指定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號帳戶作為媒介報酬牟利。嗣警員於108 年9 月20日 晚間11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 號前當場查獲歐 惠玲,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本案證據:
(一)被告乙○○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證人歐惠玲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證人陳虞錦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
(四)警員職務報告、LINE「揪團吃美食(吃貨世界)」群組訊 息內容、警員與被告、蔡瑞明歐惠玲間LINE對話紀錄、 歐惠玲蔡瑞明間LINE對話紀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9 年1 月3 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01730 號函附開戶資料 各1 份、查獲現場照片2 張。
四、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231 條第1 項前段之意圖使女 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被告與蔡瑞明就前揭 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爰 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危害程度,暨其於犯 後尚知坦認犯行,另被告自陳:學歷為高中肄業,目前從事 服務業,月薪3 至4 萬元,需扶養父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五、查被告乙○○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其因一時失 慮致犯本案,現已坦認犯行知所悔悟,是被告經此刑事程序 ,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其所宣示之刑,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予 宣告緩刑3 年,並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規定,命被告 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 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 及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應於緩刑期間併付保護 管束,以啟自新。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28條、第23 1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 、第74條第2 項第5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甲○○偵查起訴,檢察官林嘉宏到庭執行公訴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1 條第1 項前段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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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