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09年度,19號
SLDM,109,智易,19,2020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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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易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英瑜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
第90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英瑜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如附表三所示給付期限、方式及金額支付附表三所示公司損害賠償。
扣案仿冒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商標之肩背包壹只及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林英瑜明知如附表一「註冊/ 審定號」欄所示之商標,分別 係經附表一「商標權人」欄所示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 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於專用期限內,指定用於附表一「 指定使用商品」欄所示之商品,現均仍在如附表一「專用期 限」欄所示之商標權期間內,非經各該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 權,不得於指定之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 商標之商標圖樣,有致生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亦不得 明知為前開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竟基於販 賣侵害上開商標權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8 年7 月3 日前之 7 月初某日起至10月2 日為警搜索查獲之時止,先向中國大 陸地區「淘寶網站」之不詳賣家購入仿冒如附表一註冊審定 號所示商標圖樣之附表二商品並存放在新北市○○區○○街 0 巷00號住所及新北市汐止區忠二街白馬山莊活動中心等處 ,再連結網際網路,於蝦皮拍賣網站上,以拍賣帳號「In_h ouse」、「idalza_com」公開張貼陳列販售仿冒如附表一註 冊審定號所示商標圖樣之附表二所示商品之訊息,接續將侵 害上開商標權商品販賣予不特定人以牟利,而以此方式侵害 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所取得之前開商標權。適內政部警政 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員警因接獲民眾檢舉上開拍賣帳號所販 售商品顯然低於市價,為蒐證查緝乃喬裝買家,於108 年7 月3 日,在上開「idalza_com」蝦皮購物網站上,下標購買 仿冒如附表一編號1 註冊審定號所示商標圖樣之肩背包1 只 ,並將之送請鑑定確認為侵害上開商標權之商品,嗣於108



年10月2 日15時10分許,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員警持本院所核發之108 年度聲搜字第 670 號搜索票,前往林英瑜上開住處及白馬山莊活動中心等 處執行搜索,而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侵害商標權商品, 始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一編號1 、2 、3 、4 、5 、6 、7 、8 所示公司 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供述證據, 被告林英瑜對證據能力部分,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 第203 至211 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 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 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有證據能 力。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詳後述),查無 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 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中迭次坦 承不諱(見偵卷第13至33、595至599 頁、本院卷第202 、 213 頁),並有淘寶網頁畫面我的購物車歷次交易列印資料 (見偵卷第37至73頁)、搜索票、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 察大隊偵一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 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現場錄影畫面擷圖照片(見偵 卷第81至149 頁)、蒐證員警購得本案侵權商品之蝦皮購物 訂單詳情、購得商品照片、寄件人資料、鑑定報告書(見偵 卷第151 至161 、167 、175 至182 、191 頁)、蝦皮拍賣 帳號「In_house」、「id alza_com 」之網頁列印資料、00 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樂購蝦皮賣家註冊資料、經濟 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見偵卷第163 至165 、169 至173 頁),及附表一、二「卷證出處」欄所示商標 資料、商標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查扣物品估價表、聲明 書、檢視報告書、陳報狀、真品與仿品驗證報告等資料在卷 可按(均詳附表一、二),足認被告前揭具任意性之自白核 與事實相符,而屬可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 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商標法第97條所稱「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犯罪態樣,固以 行為人將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直接陳列於貨架上為其典型,然



隨時代變遷及交易型態之改變,毋庸藉助實體銷售通路而透 過網際網路進行商品交易,從中降低店租及庫存成本,已成 現今邁入資訊時代之重要趨勢。是以前揭商標法「陳列」之 定義自不得仍侷限於傳統類型,在並未逸脫文義解釋之範圍 內,應依其法條規範意旨而為適度調整,則當行為人將所欲 販售之商品外型或其細微設計,藉由單一或不同角度進行拍 攝呈現影像,並張貼於拍賣網站之網頁上,使不特定多數人 皆可直接瀏覽觀看上開影像並挑選所需商品時,行為人既已 對於其所侵害之商標圖樣有所主張,相對一方之買家亦可清 楚辨識表彰該項商品來源之商標,就商標法所揭示之保障商 標權及消費者利益之立法目的而言,上開交易模式所達成之 效果實與在貨架上陳設擺放商品無異,仍屬商標法第97條所 稱之「意圖販賣而陳列」行為,並受相同之法律規範,合先 敘明。
㈡查本件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員警為蒐證取樣, 而喬裝成網路買家,於蝦皮購物網站上向被告購買其所刊登 仿冒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商標圖樣之肩背包1 只,並將之送 鑑,復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員警持本院核發之 搜索票執行搜索而查獲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此有上開交易 資料、鑑定證明書、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 表等在卷可參,故員警在被告刊登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之 商品網頁內下標購買仿冒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商標圖樣之肩 背包1 只,其形式上雖與被告有互為買賣之約定,事實上仍 無真正成立買賣契約之意,是被告於斯時出售仿冒如附表一 編號1 所示商標圖樣之肩背包1 只予員警之行為,應僅屬販 賣未遂,而商標法又未對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未遂之行為加以 處罰,是被告就此部分所為,均應僅構成商標法第97條之透 過網路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另被告自108 年 7 月3 日前之7 月初某日間起至同年10月2 日為警查獲時止 所為販售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之商品行為,應係犯商標法 第97條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另公訴意旨 雖未敘及員警喬裝買家而取得仿冒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商標 圖樣之肩背包1 只之行為,然此部分事實與起訴事實,有實 質上一罪之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又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 分別為其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 論罪。又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行為人所為之數行為,係於 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 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最高法院99年度 台上字第7181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件被告基於販賣營利 之單一犯意,於108 年7 月3 日前之7 月初某日起至同年10 月2 日為警查獲時止,在蝦皮購物網站網頁上,刊登陳列販 賣同一種類仿冒商品之訊息,而接連販賣予不特定買受人之 行為,及員警下標購買前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 品之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內持續多次為之, 且均係侵害被害人之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 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 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應依接續犯論以一 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又被告以一販賣行 為侵害如附表一所示數商標權人之商標專用權,為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 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論處。
㈢爰審酌被告罔顧商標權人辛苦建立之商品形象,任意侵害他 人商標權以牟利,誠屬不該。惟念被告終能坦承犯行不諱, 且犯後積極與附表一編號1 、2 、3 、4 、6 、7 、8 、9 、17、22公司達成和解,其中附表一編號1 、8 、9 之賠償 金部分已全數給付完畢,其餘則按期清償中,此有上開各該 商標權人所出具之陳報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本院和解筆 錄等(見本院卷第121 至125 、273 至288 、295 頁)在卷 可證,犯後態度良好。再斟以被告違犯本案之犯罪動機、犯 罪手法、智識程度、其身體健康情形、家庭經濟狀況(見本 院卷第214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因貪圖小利, 一時失慮,致為本件犯罪,其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附表一 編號1 、2 、3 、4 、6 、7 、8 、9 、17、22公司達成和 解,其中附表一編號1 、8 、9 之賠償金部分已全數給付完 畢,其餘則按期清償中,此有上開各該商標權人所出具之陳 報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本院和解筆錄等(見本院卷第12 1 至125 、273 至288 、295 頁)在卷可證,經上開告訴人 及被害人表示同意本院給予被告緩刑或附條件緩刑之宣告, 而其餘被害人公司則表示不提告訴請求依法處理等情,本院 認為被告歷此偵審程序及刑罰宣告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 無再犯之虞,因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 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宣告緩刑2 年,用啟 自新,並依被告與附表三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和解之內容及 被告之意願,命被告應以如附表三所示之期限、方式,給付



如附表三所示公司賠償金額。又此部分乃緩刑宣告附帶之條 件,依刑法第74條第4 項規定,上開條件內容得為民事強制 執行名義,且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違反上 開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 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三、沒收:
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查扣案仿冒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商標圖樣之肩背包1 只及如 附表二所示之商品,經送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鑑定之結果 ,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此有上開各商標權人出具之鑑定 報告書可佐,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自108 年7 月至10月為警查獲 時之營業額共30萬元,並已繳交2 萬元予員警查扣在案等語 (分見偵卷第33頁,本院卷第213 頁),原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 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追徵之;然被告於犯 後業與附表一編號1 、2 、3 、4 、6 、7 、8 、9 、17、 22公司達成和解,其中附表一編號1 、8 、9 之賠償金部分 已全數給付完畢,其餘則按期清償中,此有上開各該商標權 人所出具之陳報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本院和解筆錄等( 見本院卷第121 至125 、273 至288 、295 頁)在卷可證, 雖該和解結果並非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文義所指犯罪 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情形,審酌該規定旨在保障 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參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之立 法理由),且所約定之賠償金額已逾本件犯罪所得之金額, 已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利得之立法目的,則告訴人此部 分求償權既已獲滿足,若再對被告宣告沒收或追徵,實有過 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 追徵。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公訴意旨另以:㈠被告於108 年10月2 日為警查獲後至10月 底止,仍有接續在上開蝦皮拍賣網站張貼販賣印有本案仿冒 商標照片之網頁方式並將本案侵害商標權商品,販售予不特 定之顧客牟利;㈡被告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未經 上開各該商標權人之授權或同意,而接續販賣印有「GIVENC HY」之包包139 件(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之下層欄位部分) 、商標「LV」之毛巾4 件(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 部分)、商 標「ROOTS 」之袋子51件(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8部分)等仿 冒商標商品;因認被告上開部分,亦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



過網路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嫌云云。惟查,本 案被告係於108 年10月2 日為警搜索查獲,業如前述,公訴 人並未指出任何證據方法足以證明被告於查獲後至108 年10 月底某日止有接續為任何透過網路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 權商品之行為,尚難認被告有此部分犯行;而就上開㈡所指 印有「GIVENCHY」之包包139 件(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之下 層欄位部分)之部分,因「GIVENCHY」之商標並無登記於第 18類(即包包)商品獲准,有貞觀法律事務所109 年5 月15 日109 貞商第28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9頁),自無侵 害其商標權之可言;另上開㈡所指商標「LV」之毛巾4 件(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 )部分,係在被告個人臥室內之床底下 搜出,被告堅稱為其個人使用物品(見本院卷第210 至211 頁),而上開毛巾4 件雖與其他侵害供販賣之商標權商品放 在一起,然衡諸其數量不多(僅4 件),且被告蝦皮帳戶網 頁上亦查無販賣上開「LV」毛巾之刊載,是被告所辯,實非 無可能,此部分犯罪嫌疑即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另上開㈡ 所指商標「ROOTS 」之袋子51件(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8)部 分,起訴書附表二記載此「無法鑑定」是否侵害商標權,公 訴人並未舉證證明該等商品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是此部分 亦難逕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從而公訴意旨就上揭部分,所提 證據尚不足認定被告確有此部分販賣犯行,然公訴意旨認為 此部分若構成犯罪,與前述本案判決有罪部分有集合犯之實 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款、第38條之2 第2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曹哲寧提起公訴,檢察官薛雯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
│ 編號 │ 商標權人 │ 註冊審定號 │ 專用期限(民國) │ 指定使用商品 │ 卷證出處 │
├───┼───────┼───────┼──────────┼───────┼──────────┤
│ 1 │美商史塔西公司│第00000000號 │112年8月31日 │手提袋、手提 │美商史塔西公司提出之│
│ │(STUSSY) ├───────┼──────────┤包等商品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
│ │ │第00000000號 │110年2月28日 │ │資料(偵卷187-189) │
├───┼───────┼───────┼──────────┼───────┼──────────┤
│ 2 │法商埃爾梅斯 │第00000000號 │116年12月15日 │香水、化妝水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提出│
│ │國際 │ │ │等商品 │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 │(HERMES) │ │ │ │標資料(偵卷 199-209│
│ │ │ │ │ │) │
├───┼───────┼───────┼──────────┼───────┼──────────┤
│ 3 │法商克莉絲汀迪│第00000000號 │109年4月30日 │香水、脂粉等商│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香水│
│ │奧香水股份有限│ │ │品 │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經│
│ │公司(DIOR) │ │ │ │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
│ │ │ │ │ │料(偵卷219) │
├───┼───────┼───────┼──────────┼───────┼──────────┤
│ 4 │法商克莉絲汀迪│第00000000號 │117年10月31日 │皮箱、旅行袋等│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高巧
│ │奧高巧股份有限│ │ │商品 │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經│
│ │公司(DIOR) │ │ │ │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
│ │ │ │ │ │料(偵卷229) │
├───┼───────┼───────┼──────────┼───────┼──────────┤
│ 5 │義商固喜歡固喜│第00000000號 │114年6月15日 │香水、化妝袋、│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提│
│ │公司(GUCCI) ├───────┼──────────┤眼鏡、各種書包│出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 │第00000000號 │112年5月15日 │、手提箱袋等商│商標資料(偵卷 │
│ │ ├───────┼──────────┤品 │239-247) │
│ │ │第00000000號 │116年8月31日 │ │ │
│ │ ├───────┼──────────┤ │ │
│ │ │第00000000號 │111年11月30日 │ │ │
├───┼───────┼───────┼──────────┼───────┼──────────┤
│ 6 │德商阿迪達斯公│第00000000號 │117年1月31日 │袋子、運動用袋│德商阿迪達公司提出之│
│ │司(adidas) ├───────┼──────────┤等商品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
│ │ │第00000000號 │111年10月31日 │ │資料(偵卷259-261) │
├───┼───────┼───────┼──────────┼───────┼──────────┤
│ 7 │法商路威酩軒香│第00000000號 │114年2月28日 │香水、脂粉等商│法商路威酩軒香水品牌│
│ │水品牌公司 │ │ │品 │公司提出之經濟部智慧│
│ │(GIVENCHY) │ │ │ │財產局商標資料(偵卷│




│ │ │ │ │ │271) │
├───┼───────┼───────┼──────────┼───────┼──────────┤
│ 8 │美商卡文克雷恩│第00000000號 │116年6月30日 │手提箱袋、旅行│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
│ │商標信託公司 ├───────┼──────────┤袋、皮夾等商品│託公司提出之經濟部智│
│ │(CK) │第00000000號 │110年6月30日 │ │慧財產局商標資料(偵│
│ │ ├───────┼──────────┤ │卷317-333) │
│ │ │第00000000號 │110年6月30日 │ │ │
│ │ ├───────┼──────────┤ │ │
│ │ │第00000000號 │117年12月31日 │ │ │
│ │ ├───────┼──────────┤ │ │
│ │ │第00000000號 │108年6月15日 │ │ │
│ │ ├───────┼──────────┤ │ │
│ │ │第00000000號 │108年6月15日 │ │ │
├───┼───────┼───────┼──────────┼───────┼──────────┤
│ 9 │美商史塔巴克斯│第00000000號 │112年11月15日 │手提袋、手提箱│美商史塔巴克斯公司提│
│ │公司(起訴書誤├───────┼──────────┤等商品 │出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載為美商史塔巴│第00000000號 │114年9月15日 │ │商標資料(偵卷 │
│ │克斯咖啡公司,├───────┼──────────┤ │390-401) │
│ │應予更正) │第00000000號 │113年6月15日 │ │ │
│ │(STARBUCKS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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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英商布拜里公司│第00000000號 │109年12月31日 │薰香劑、香水等│英商布拜里公司提出之│
│ │(BURBERRY) │ │ │商品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
│ │ │ │ │ │資料(偵卷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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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瑞士商香奈兒股│第00000000號 │117年3月31日 │皮包、手提袋、│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
│ │份有限公司 ├───────┼──────────┤毛巾、浴巾等商│公司提出之經濟部智慧│
│ │(CHANEL) │第00000000號 │113年1月15日 │品 │財產局商標資料(偵卷│
│ │ ├───────┼──────────┤ │429、435-443) │
│ │ │第00000000號 │115年9月30日 │ │ │
│ │ ├───────┼──────────┤ │ │
│ │ │第00000000號 │117年3月31日 │ │ │
│ │ ├───────┼──────────┤ │ │
│ │ │第00000000號 │110年12月15日 │ │ │
│ │ ├───────┼──────────┤ │ │
│ │ │第00000000號 │117年3月31日 │ │ │
├───┼───────┼───────┼──────────┼───────┼──────────┤
│ 12 │法商香奈兒股份│第00000000號 │109年1月31日 │化妝品、香水等│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
│ │有限公司 ├───────┼──────────┤商品 │司提出之經濟部智慧財│
│ │(CHANEL) │第00000000號 │111年11月30日 │ │產局商標資料(偵卷 │




│ │ │ │ │ │431-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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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義大利商寶格麗│第00000000號 │114年9月30日 │手提箱袋、旅行│義大利商寶格麗股份有│
│ │股份有限公司(│ │ │袋等商品 │限公司提出之經濟部智│
│ │起訴書誤載為台│ │ │ │慧財產局商標資料(偵│
│ │灣寶格麗股份有│ │ │ │卷447) │
│ │限公司,應予更│ │ │ │ │
│ │正) │ │ │ │ │
│ │( BVLGARI) │ │ │ │ │
├───┼───────┼───────┼──────────┼───────┼──────────┤
│ 14 │法商畢佛爾艾弗│第00000000號 │117年12月15日 │衣服、手錶、珠│法商畢佛爾艾弗公司提│
│ │公司 ├───────┼──────────┤寶、手提箱袋、│出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B.FOREVER) │第00000000號 │117年3月31日 │旅行袋等商品 │商標資料(偵卷 │
│ │ ├───────┼──────────┤ │471-485) │
│ │ │第00000000號 │111年2月28日 │ │ │
│ │ ├───────┼──────────┤ │ │
│ │ │第00000000號 │110年11月15日 │ │ │
│ │ ├───────┼──────────┤ │ │
│ │ │第00000000號 │115年12月15日 │ │ │
│ │ ├───────┼──────────┤ │ │
│ │ │第00000000號 │115年12月15日 │ │ │
│ │ ├───────┼──────────┤ │ │
│ │ │第00000000號 │118年8月31日 │ │ │
├───┼───────┼───────┼──────────┼───────┼──────────┤
│ 15 │美商利惠公司(│第00000000號 │117年2月29日 │手提箱袋、旅行│美商利惠公司提出之經│
│ │起訴書誤載為美├───────┼──────────┤袋等商品 │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
│ │商利惠國際有限│第00000000號 │110年8月15日 │ │料(偵卷491-493) │
│ │公司,應予更正│ │ │ │ │
│ │) │ │ │ │ │
│ │( LEVI'S) │ │ │ │ │
├───┼───────┼───────┼──────────┼───────┼──────────┤
│ 16 │美商 HBI 品牌 │第00000000號 │109年5月31日 │襪子、靴鞋、手│美商 HBI 品牌服裝公 │
│ │服裝公司 ├───────┼──────────┤提袋(起訴書誤│司提出之經濟部智慧財│
│ │(CHAMPION) │第00000000號 │110年9月12日 │載為手提箱袋,│產局商標資料(偵卷 │
│ │ ├───────┼──────────┤應予更正)、旅│511-517) │
│ │ │第00000000號 │114年1月31日 │行袋等商品 │ │
│ │ ├───────┼──────────┤ │ │
│ │ │第00000000號 │114年3月31日 │ │ │
├───┼───────┼───────┼──────────┼───────┼──────────┤
│ 17 │義大利商吉安尼│第00000000號 │114年8月15日 │手提箱袋、旅行│義大利商吉安尼凡賽斯




│ │凡賽斯公司(起│ │ │袋等商品 │公司提出之經濟部智慧│
│ │訴書誤載為義大│ │ │ │財產局商標資料(偵卷│
│ │利商吉安妮凡賽│ │ │ │ │
│ │斯股份有限公司│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VERSACE) │ │ │ │ │
├───┼───────┼───────┼──────────┼───────┼──────────┤
│ 18 │荷蘭商耐克創新│第00000000號 │118年9月30日 │手提袋、運動用│本院依職權自經濟部智│
│ │有限合夥公司 ├───────┼──────────┤品袋等商品 │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
│ │(起訴書誤載為│第00000000號 │118年1月31日 │ │列印之註冊審定商標詳│
│ │台灣耐基商業有│ │ │ │細報表(本院卷 │
│ │限公司,應予更│ │ │ │219-221頁) │
│ │正) │ │ │ │ │
│ │(NIKE) │ │ │ │ │
├───┼───────┼───────┼──────────┼───────┼──────────┤
│ 19 │美商維多利亞的│第00000000號 │112年9月15日 │行李袋、化妝包│本院依職權自經濟部智│
│ │秘密商店商標管├───────┼──────────┤、皮件、皮包、│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
│ │理有限責任公司│第00000000號 │113年4月15日 │皮夾、浴衣、衣│列印之註冊審定商標詳│
│ │(起訴書誤載為├───────┼──────────┤服配件等商品 │細報表(本院卷 │
│ │美商維多利亞的│第00000000號 │112年6月30日 │ │223-237頁) │
│ │秘密商店商標管├───────┼──────────┤ │ │
│ │理公司,應予更│第00000000號 │116年8月31日 │ │ │
│ │正) ├───────┼──────────┤ │ │
│ │(Victoria's │第00000000號 │116年4月30日 │ │ │
│ │Secret) ├───────┼──────────┤ │ │
│ │ │第00000000號 │116年4月30日 │ │ │
│ │ ├───────┼──────────┤ │ │
│ │ │第00000000號 │115年11月15日 │ │ │
├───┼───────┼───────┼──────────┼───────┼──────────┤
│ 20 │美商喬曼尼公司│第00000000號 │119年11月30日 │化妝品、香水等│本院依職權自經濟部智│
│ │(JO MALONE) │ │ │商品 │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
│ │ │ │ │ │列印之註冊審定商標詳│
│ │ │ │ │ │細報表(本院卷 239 │
│ │ │ │ │ │頁) │
├───┼───────┼───────┼──────────┼───────┼──────────┤
│ 21 │盧森堡商普瑞得│第00000000號 │114年9月30日 │皮衣、手提袋、│本院依職權自經濟部智│
│ │有限公司(起訴│ │ │手提包、皮包、│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
│ │書誤載為盧森堡├───────┼──────────┤旅行袋等商品 │列印之註冊審定商標詳│
│ │商普拉達公司,│第00000000號 │112年4月30日 │ │細報表(本院卷 │
│ │應予更正) │ │ │ │241-243頁) │




│ │(PRADA) │ │ │ │ │
├───┼───────┼───────┼──────────┼───────┼──────────┤
│ 22 │盧森堡商斐樂盧│第00000000號 │119年4月30日 │手提箱袋、旅行│本院依職權自經濟部智│
│ │森堡有限公司 │ │ │袋、背包、背袋│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
│ │(FILA) │ │ │等商品 │列印之註冊審定商標詳│
│ │ │ │ │ │細報表(本院卷 245 │
│ │ │ │ │ │頁) │
├───┼───────┼───────┼──────────┼───────┼──────────┤
│ 23 │美商節拍電子有│第00000000號 │114年9月30日 │攜帶式耳機與攜│本院依職權自經濟部智│
│ │限責任公司(起│ │ │帶式揚聲器之攜│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
│ │訴書誤載為美商│ │ │帶盒等商品 │列印之註冊審定商標詳│
│ │節拍電子有限公│ │ │ │細報表(本院卷 247 │
│ │司,應予更正)│ │ │ │頁) │
│ │( BEATS) │ │ │ │ │
└───┴───────┴───────┴──────────┴───────┴──────────┘
 
附表二:仿冒商標商品清單(幣別:新臺幣)
┌───┬─────────────┬───┬─────────┬────────┬─────────────┐
│ 編號 │ 物品名稱 │ 數量 │ 鑑定價值(元) │侵害之商標權 │ 卷證出處 │
├───┼─────────────┼───┼─────────┼────────┼─────────────┤
│ 1 │印有「 STUSSY 」文字之背包│ 292 │ 39萬4,940元 │附表一編號1 │1.告訴人美商史塔西公司提出│
│ │、皮夾 │(起訴│ │ │ 之告訴狀、經濟部智慧財產│
│ │ │書誤載│ │ │ 局商標資料(註冊 / 審定 │
│ │ │為 293│ │ │ 號:第 00000000 號、第 │
│ │ │,應予│ │ │ 00000000 號)及鑑定報告 │
│ │ │更正)│ │ │ 書(偵卷 183-185、 │
│ │ │ │ │ │ 187-189、175、191頁) │
│ │ │ │ │ │2.被告之蝦皮購物郵寄包裹內│
│ │ │ │ │ │ 容物之寄件照片(偵卷 155│
│ │ │ │ │ │ 頁) │
│ │ │ │ │ │3.內政部警察局保安警察第二│
│ │ │ │ │ │ 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偵卷 99-105、 │
│ │ │ │ │ │ 109-111頁) │
├───┼─────────────┼───┼─────────┼────────┼─────────────┤
│ 2 │印有「HERMES」文字之香水 │ 71 │ 15萬6,910元 │附表一編號2 │1.告訴人法商埃爾梅斯國際提│
│ │ │ │ │ │ 出之告訴狀、經濟部智慧財│
│ │ │ │ │ │ 產局商標資料(註冊 / 審 │
│ │ │ │ │ │ 定號:第 00000000 號)及│
│ │ │ │ │ │ 鑑定報告書(偵卷 195-197│




│ │ │ │ │ │ 、199-209、211) │
│ │ │ │ │ │2.內政部警察局保安警察第二│
│ │ │ │ │ │ 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偵卷 99-105、 │
│ │ │ │ │ │ 109、115頁) │
├───┼─────────────┼───┼─────────┼────────┼─────────────┤
│ 3 │印有「DIOR」文字之香水 │ 193 │ 59萬2,510元 │附表一編號3 │1.告訴人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香│
│ │ │ │ │ │ 水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告訴│
│ │ │ │ │ │ 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
│ │ │ │ │ │ 資料(註冊 / 審定號:第 │
│ │ │ │ │ │ 00000000 號)及鑑定報告 │
│ │ │ │ │ │ 書(偵卷 215-217、219、 │
│ │ │ │ │ │ 221頁) │
│ │ │ │ │ │2.內政部警察局保安警察第二│
│ │ │ │ │ │ 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偵卷 99-105、 │
│ │ │ │ │ │ 109、113頁) │
├───┼─────────────┼───┼─────────┼────────┼─────────────┤
│ 4 │印有「DIOR」文字之包袋 │ 57 │ 51萬150元 │附表一編號4 │1.告訴人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高│
│ │ │ │ │ │ 巧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告訴│
│ │ │ │ │ │ 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
│ │ │ │ │ │ 資料(註冊 / 審定號:第 │
│ │ │ │ │ │ 00000000號)及鑑定報告書│
│ │ │ │ │ │ (偵卷 225-227、229、231│
│ │ │ │ │ │ 頁) │
│ │ │ │ │ │2.內政部警察局保安警察第二│
│ │ │ │ │ │ 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偵卷 99-105、 │
│ │ │ │ │ │ 109、113頁) │
├───┼─────────────┼───┼─────────┼────────┼─────────────┤
│ 5 │印有「 GUCCI 」文字之眼鏡 │ 197 │ 275萬9,225元 │附表一編號5 │1.告訴人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 │袋、化妝包、香水、包材(起│ │ │ │ 提出之告訴狀、經濟部智慧│
│ │訴書漏載包材,應予補充) │ │ │ │ 財產局商標資料(註冊 / │
│ │ │ │ │ │ 審定號:第 00000000 號、│
│ │ │ │ │ │ 第 00000000 號、第 │
│ │ │ │ │ │ 00000000 號、第 00000000│
│ │ │ │ │ │ 號)及鑑定報告書(偵卷 │
│ │ │ │ │ │ 235-237、239-247、249 頁│
│ │ │ │ │ │ ) │
│ │ │ │ │ │2.內政部警察局保安警察第二│




│ │ │ │ │ │ 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偵卷 83-89、 │
│ │ │ │ │ │ 93-95、99-105、109、113 │
│ │ │ │ │ │ 頁) │
├───┼─────────────┼───┼─────────┼────────┼─────────────┤
│ 6 │商標ADIDAS之包包 │ 68 │ 5萬3,720元 │附表一編號6 │1.告訴人德商阿迪達公司提出│
│ │ │ │ │ │ 之告訴狀、經濟部智慧財產│
│ │ │ │ │ │ 局商標資料(註冊 / 審定 │
│ │ │ │ │ │ 號:第 00000000 號、第 │
│ │ │ │ │ │ 00000000 號)及鑑定報告 │
│ │ │ │ │ │ 書(偵卷 255-257、 │
│ │ │ │ │ │ 259-261、263頁) │
│ │ │ │ │ │2.內政部警察局保安警察第二│
│ │ │ │ │ │ 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偵卷 99-105、 │
│ │ │ │ │ │ 109-111頁) │
├───┼─────────────┼───┼─────────┼────────┼─────────────┤
│ 7 │印有「 GIVENCHY 」文字之香│ 70 │ 11萬8,900元 │附表一編號7 │1.告訴人法商路威酩軒香水品│
│ │水、化妝盒 │ │ │ │ 牌公司提出之告訴狀、經濟│
│ │ │ │ │ │ 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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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路威酩軒香水品牌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斐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商布拜里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史塔西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森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史塔西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