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9年度,1750號
SLDM,109,審易,1750,2020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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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175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智傑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
第99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智傑與告訴人何青峰於民國109 年5 月1 日17時56分許,在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南路1 段與大興街 口發生行車糾紛,被告氣憤之下,竟基於毀損與公然侮辱之 犯意,公然對告訴人口出「幹你娘」之髒話;復徒手敲打告 訴人所駕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使該車之左前 門上緣飾條凹陷不堪使用。因認被告分別涉有公然侮辱及毀 棄損壞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 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何青峰告訴被告楊智傑毀棄損壞等案件, 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 嫌及同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14 條及第357 條 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 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士淳提起公訴,檢察官薛雯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季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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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