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10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明宗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緝字第
639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
下:
主 文
柯明宗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皮夾壹個、新臺幣貳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參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柯明宗所犯者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 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裁定 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同法第 159 條第2 項之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 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 件)外,另更正及補充如下:
㈠事實部分:
1.起訴書事實欄第6 行所載「迄於108 年1 月21日保護管束 期滿」應更正為「迄於108 年2 月4 日保護管束期滿」。 2.起訴書事實欄㈠第5 行所載「現金新臺幣200 餘元」應更 正為「現金新臺幣200 元」。
3.起訴書事實欄㈡第1 行所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應更 正為「基於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犯意」;第5 至6 行所載 「同意其以機器感應晶片之方式持卡消費,因而提供如附表 所示金額之商品與柯明宗」應更正為「柯明宗乃以機器感應 晶片之方式持卡消費如附表所示金額,並詐得附表所示實體 商品、遊戲點數等財物及不法利益」。
4.更正起訴書附表如後。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柯明宗於本院民國109 年9 月6 日訊問 、109 年9 月29日準備程序、109 年11月17日準備程序及審 理時所為之自白、被害人中國信託銀行之職員洪明瑞庭呈之 冒用明細及發票資料。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柯明宗行為後,刑法第337 條於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 布,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修正後之規定將罰金刑之數 額提高為30倍,此與修正前之規定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 1 第2 項前段規定:「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 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 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之結果並無不同,因實際上 構成要件及法定刑並未變更,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逕行 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先予敘明。
㈡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 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 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 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 倘所詐取者,係可具體指明之物,即應論以同條第1 項之詐 欺取財罪;又線上遊戲公司之虛擬網路儲值卡內之遊戲點數 ,雖非現實可見之財物,而係供人憑以遊玩網路遊戲使用, 仍具有財產上價值之利益,則應論以同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 罪。
㈢核被告於起訴書事實欄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 遺失物罪;於起訴書事實欄㈡所為,就附表編號2 至4 、 5 ⑵、7 至10、12至15、17、19⑵、20至21、22⑵、23、25 ⑵、26、28、30⑵、31、32⑵、34至35部分,係犯刑法第33 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編號1 、5 ⑴、6 、11、 16、18、19⑴、22⑴、24、25⑴、27、29、30⑴、32⑴、33 、36至37部分,則係犯同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公訴意旨 認被告詐得遊戲點數之不法利益,亦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尚有誤會,惟二者之基本犯罪事實同一, 且業經本院當庭諭知被告此部分罪嫌,俾其行使防禦權,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變更起訴法條。被告於起訴書事實欄 ㈡所示先後持卡盜刷消費之行為,均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 ,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 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 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僅論以接續犯之一 罪。被告於起訴書事實欄㈡所示犯行,係以一行為而同時 觸犯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
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詐欺取財罪。又被告所犯侵占遺失物 與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有如起訴書事實欄及前述更正內容所示前案科刑及執行 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其於10 8 年2 月4 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卻於5 年內故意再犯起訴書事實欄㈡所示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符合刑法第47條第1 項累犯之規定,本院參酌依司法 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考量被告前開構成累 犯之案件,有屬侵害財產法益之故意犯罪,且入監執行相當 期間,卻未能於出監後自我控管,故意再犯起訴書事實欄 ㈡所示犯行,侵害他人財產法益,顯見前開有期徒刑之執行 對被告未生警惕作用,堪認被告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而有 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爰就此部分犯行依刑法第47條 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法定最高及最低度刑。
㈤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貪圖以不法方式獲取不正利益,於拾 獲他人遺失之財物後,未送交警察機關或其他合適機關處理 ,率爾侵占入己;復持該遺失物中之信用卡,利用小額消費 免於簽名之機制盜刷消費,不僅漠視他人財產權,亦影響金 融交易秩序,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考 量其犯罪動機、手段、各次犯行之犯罪所得、所生危害,迄 未與告訴人張孟傑、被害人中國信託銀行達成和解或賠償渠 等損失,暨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未婚、入監前 從事小工,日薪約新臺幣(下同)1,500 元之家庭生活經濟 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各諭知易服 勞役與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修正後刑法第38條 之2 第2 項規定之立法理由說明為符合比例原則,兼顧訴訟 經濟,爰參考德國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增訂過苛調節 條款,於宣告沒收或追徵於個案運用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 上之重要性或犯罪所得價值低微之情形,得不予宣告沒收或 追徵,以節省法院不必要之勞費,並調節沒收之嚴苛性。 ㈡未扣案之皮夾1 個、駕照、行照、郵局提款卡、中國信託銀 行信用卡各1 張及現金200 元,均係被告柯明宗於起訴書事 實欄㈠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本均應依法沒收,惟前開駕 照、行照、郵局提款卡、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等物,因民眾 多於遺失後即另行重新申辦,而使原證件及卡片失其效用, 縱使予以沒收,價值亦屬低微,應無沒收之必要,且上開卡
片或證件並未扣案,若宣告沒收,恐造成為來執行之困難, 爰不予宣告沒收。其餘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皮夾1 個、現金 200 元,並未實際發還告訴人張孟傑,且該沒收之宣告對被 告而言難謂過苛,並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餘地,均應依刑 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於該犯行主文項 下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㈢被告於起訴書事實欄㈡詐得之實體商品及遊戲點數之不法 利益,均係其犯罪所得,既未扣案且未實際發還告訴人張孟 傑、被害人中國信託銀行,亦查無過苛調節之情形,應依刑 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於該犯行主文項 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1 、第454 條第2 項、第300 條,刑法第337條、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明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嘉宏、蔡元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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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地點 │金額(新臺幣│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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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8 年11月12日18│新北市汐止區新興路│150 │
│ │時16分 │21、23號全家便利商│(遊戲點數)│
│ │ │店汐止新興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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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8 年11月12日18│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600 │
│ │時21分 │2 段314 號統一超商│ │
│ │ │進益店 │ │
├──┼────────┼─────────┼──────┤
│3 │108 年11月12日18│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600 │
│ │時31分 │路1 段212 號全家便│ │
│ │ │利商店汐止青山店 │ │
├──┼────────┼─────────┼──────┤
│4 │108 年11月12日18│新北市汐止區莊敬街│1,200 │
│ │時37分 │139 號全家便利商店│ │
│ │ │汐止莊敬店 │ │
├──┼────────┼─────────┼──────┤
│5 │108 年11月12日18│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⑴600 │
│ │時44分 │路1 段151 號1 樓及│(遊戲點數)│
│ │ │地下室全家便利商店│⑵25 │
│ │ │汐止連新店 │ │
├──┼────────┼─────────┼──────┤
│6 │108 年11月12日18│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900 │
│ │時54分 │2 段200 號全家便利│(遊戲點數)│
│ │ │商店汐止智興店 │ │
├──┼────────┼─────────┼──────┤
│7 │108 年11月12日19│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600 │
│ │時 │2 段314 號統一超商│ │
│ │ │進益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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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8 年11月12日20│新北市汐止區新興路│942 │
│ │時53分 │21、23號全家便利商│ │
│ │ │店汐止新興店 │ │
├──┼────────┼─────────┼──────┤
│9 │108 年11月13日12│新北市汐止區新興路│900 │
│ │時22分 │21、23號全家便利商│ │
│ │ │店汐止新興店 │ │
├──┼────────┼─────────┼──────┤
│10 │108 年11月13日12│新北市汐止區新興路│54 │
│ │時23分 │21、23號全家便利商│ │
│ │ │店汐止新興店 │ │
├──┼────────┼─────────┼──────┤
│11 │108 年11月13日12│新北市汐止區莊敬街│600 │
│ │時53分 │139 號全家便利商店│(遊戲點數)│
│ │ │汐止莊敬店 │ │
├──┼────────┼─────────┼──────┤
│12 │108 年11月13日13│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620 │
│ │時24分 │路1 段212 號全家便│ │
│ │ │利商店汐止青山店 │ │
├──┼────────┼─────────┼──────┤
│13 │108 年11月13日15│新北市汐止區新興路│600 │
│ │時36分 │21、23號全家便利商│ │
│ │ │店汐止新興店 │ │
├──┼────────┼─────────┼──────┤
│14 │108 年11月13日15│新北市汐止區新興路│721 │
│ │時46分 │21、23號全家便利商│ │
│ │ │店汐止新興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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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8 年11月13日20│新北市汐止區莊敬街│54 │
│ │時6分 │139 號全家便利商店│ │
│ │ │汐止莊敬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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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08 年11月13日20│新北市汐止區莊敬街│900 │
│ │時8分 │139 號全家便利商店│(遊戲點數)│
│ │ │汐止莊敬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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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08 年11月13日20│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39 │
│ │時16分 │路1 段151 號1 樓及│ │
│ │ │地下室全家便利商店│ │
│ │ │汐止連新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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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08 年11月13日20│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900 │
│ │時18分 │路1 段151 號1 樓及│(遊戲點數)│
│ │ │地下室全家便利商店│ │
│ │ │汐止連新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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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08 年11月13日22│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⑴900 │
│ │時17分 │2 段200 號全家便利│(遊戲點數)│
│ │ │商店汐止智興店 │⑵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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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08 年11月13日22│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155 │
│ │時53分 │2 段200 號全家便利│ │
│ │ │商店汐止智興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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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8 年11月14日8 │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1,009 │
│ │時29分 │2 段184 巷11號全家│ │
│ │ │便利商店汐止龍安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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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08 年11月14日8 │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⑴900 │
│ │時38分 │路1 段151 號1 樓及│(遊戲點數)│
│ │ │地下室全家便利商店│⑵158 │
│ │ │汐止連新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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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08 年11月14日9 │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1,025 │
│ │時3分 │2 段200 號全家便利│ │
│ │ │商店汐止智興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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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08 年11月14日9 │新北市汐止區莊敬街│1,200 │
│ │時23分 │139 號全家便利商店│(遊戲點數 │
│ │ │汐止莊敬店 │ │
├──┼────────┼─────────┼──────┤
│25 │108 年11月14日10│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⑴900 │
│ │時 │路1 段212 號全家便│(遊戲點數)│
│ │ │利商店汐止青山店 │⑵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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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08 年11月15日7 │新北市汐止區新興路│1,257 │
│ │時37分 │21、23號全家便利商│ │
│ │ │店汐止新興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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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108 年11月15日7 │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900 │
│ │時51分 │路1 段212 號全家便│(遊戲點數)│
│ │ │利商店汐止青山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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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08 年11月15日11│新北市汐止區新興路│940 │
│ │時13分 │21、23號全家便利商│ │
│ │ │店汐止新興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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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108 年11月15日11│新北市汐止區莊敬街│900 │
│ │時27分 │139 號全家便利商店│(遊戲點數)│
│ │ │汐止莊敬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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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108 年11月15日12│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⑴900 │
│ │時51分 │路1 段212 號全家便│(遊戲點數)│
│ │ │利商店汐止青山店 │⑵17 │
├──┼────────┼─────────┼──────┤
│31 │108 年11月15日19│新北市汐止區新興路│900 │
│ │時30分 │21、23號全家便利商│ │
│ │ │店汐止新興店 │ │
├──┼────────┼─────────┼──────┤
│32 │108 年11月15日19│新北市汐止區莊敬街│⑴900 │
│ │時51分 │139 號全家便利商店│(遊戲點數)│
│ │ │汐止莊敬店 │⑵94 │
├──┼────────┼─────────┼──────┤
│33 │108 年11月15日20│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900 │
│ │時4分 │路1 段151 號1 樓及│(遊戲點數)│
│ │ │地下室全家便利商店│ │
│ │ │汐止連新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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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108 年11月15日23│新北市汐止區新興路│300 │
│ │時13分 │21、23號全家便利商│ │
│ │ │店汐止新興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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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108 年11月16日2 │新北市汐止區新興路│900 │
│ │時17分108 年11月│21、23號全家便利商│ │
│ │16日2時17分 │店汐止新興店 │ │
├──┼────────┼─────────┼──────┤
│36 │108 年11月16日2 │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900 │
│ │時22分 │路1 段212 號全家便│(遊戲點數)│
│ │ │利商店汐止青山店 │ │
├──┼────────┼─────────┼──────┤
│37 │108 年11月16日2 │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600 │
│ │時41分 │路1 段151 號1 樓及│(遊戲點數)│
│ │ │地下室全家便利商店│ │
│ │ │汐止連新店 │ │
├──┼────────┼─────────┼──────┤
│合計│ │ │27,737 │
└──┴────────┴─────────┴──────┘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緝字第639號
被 告 柯明宗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新北市新店戶政事務所
現住新北市○○區○○路00○0 巷0
號7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柯明宗前因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易 字第673 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3 月、6 月、6 月、6 月, 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㈡又因毒品案件,經同 法院以106 年度湖簡字第285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 上述罪刑接續執行,於民國108 年1 月4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 監付保護管束,迄於108 年1 月21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 經撤銷,未執行之刑以執行完畢論。詎其仍不知悔改,復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於108 年11月12日某時,在新北 市○○區○○路0 段000 號之OK超商汐科門市內,拾獲張 孟傑所遺失之皮夾1 個( 內有駕照、行照、郵局提款卡、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各1 張及現金新臺幣200 餘元),竟將之侵占入己。 ㈡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時地,未經張孟傑 本人之同意或授權,以小額消費免於簽帳單上簽名之刷卡 消費方式,出示上開信用卡以佯為真正持卡人,使該店員 陷於錯誤,誤認其係有正當權源之持卡人刷卡消費,同意 其以機器感應晶片之方式持卡消費,因而提供如附表所示 金額之商品與柯明宗,足生損害於張孟傑、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對於客戶使用信用卡 消費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嗣張孟傑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張孟傑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柯明宗於警詢及偵查│被告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
│ │中之自白 │ │
├──┼───────────┼────────────┤
│2 │證人即告訴人張孟傑於警│全部犯罪事實 │
│ │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 │
├──┼───────────┼────────────┤
│3 │現場監視錄影光碟及畫面│全部犯罪事實。 │
│ │截圖 │ │
├──┼───────────┼────────────┤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交易│全部犯罪事實。 │
│ │明細 │ │
└──┴───────────┴────────────┘
二、核被告柯明宗就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 7 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就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所為,係 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於附表所示時 地先後以上開信用卡刷卡消費之行為,各係基於單一之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地點實行數行為 ,所侵害均為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離,應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而應論 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所犯上開侵占遺失物及詐欺取財罪間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查被告有如犯罪事 實欄所述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請審酌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因本件犯行而獲取之犯罪所得,請 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 項 之規定,宣告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至報告意旨認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所為 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容 有誤會,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張志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沈冠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時間 │地點 │金額(新臺│備註│
│ │ │ │幣:元) │ │
├──┼────────┼─────────┼─────┼──┤
│1 │108 年11月12日18│新北市汐止區新興路│150 │ │
│ │時16分 │21、23號全家便利商│ │ │
│ │ │店汐止新興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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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8 年11月12日18│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600 │ │
│ │時21分 │2 段314 號統一超商│ │ │
│ │ │進益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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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8 年11月12日18│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600 │ │
│ │時31分 │路1 段212 號全家便│ │ │
│ │ │利商店汐止青山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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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8 年11月12日18│新北市汐止區莊敬街│1,200 │ │
│ │時37分 │139 號全家便利商店│ │ │
│ │ │汐止莊敬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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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8 年11月12日18│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625 │ │
│ │時44分 │路1 段151 號1 樓及│ │ │
│ │ │地下室全家便利商店│ │ │
│ │ │汐止連新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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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8 年11月12日18│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900 │ │
│ │時54分 │2 段200 號全家便利│ │ │
│ │ │商店汐止智興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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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8 年11月12日19│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600 │ │
│ │時 │2 段314 號統一超商│ │ │
│ │ │進益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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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8 年11月12日20│新北市汐止區新興路│942 │ │
│ │時53分 │21、23號全家便利商│ │ │
│ │ │店汐止新興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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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8 年11月13日12│新北市汐止區新興路│900 │ │
│ │時22分 │21、23號全家便利商│ │ │
│ │ │店汐止新興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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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8 年11月13日12│新北市汐止區新興路│54 │ │
│ │時23分 │21、23號全家便利商│ │ │
│ │ │店汐止新興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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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8 年11月13日12│新北市汐止區莊敬街│600 │ │
│ │時53分 │139 號全家便利商店│ │ │
│ │ │汐止莊敬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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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8 年11月13日13│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620 │ │
│ │時24分 │路1 段212 號全家便│ │ │
│ │ │利商店汐止青山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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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8 年11月13日15│新北市汐止區新興路│600 │ │
│ │時36分 │21、23號全家便利商│ │ │
│ │ │店汐止新興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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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8 年11月13日15│新北市汐止區新興路│721 │ │
│ │時46分 │21、23號全家便利商│ │ │
│ │ │店汐止新興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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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8 年11月13日20│新北市汐止區莊敬街│54 │ │
│ │時6分 │139 號全家便利商店│ │ │
│ │ │汐止莊敬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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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08 年11月13日20│新北市汐止區莊敬街│900 │ │
│ │時8分 │139 號全家便利商店│ │ │
│ │ │汐止莊敬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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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08 年11月13日20│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39 │ │
│ │時16分 │路1 段151 號1 樓及│ │ │
│ │ │地下室全家便利商店│ │ │
│ │ │汐止連新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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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08 年11月13日20│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900 │ │
│ │時18分 │路1 段151 號1 樓及│ │ │
│ │ │地下室全家便利商店│ │ │
│ │ │汐止連新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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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08 年11月13日22│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949 │ │
│ │時17分 │2 段200 號全家便利│ │ │
│ │ │商店汐止智興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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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08 年11月13日22│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155 │ │
│ │時53分 │2 段200 號全家便利│ │ │
│ │ │商店汐止智興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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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8 年11月14日8 │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1,009 │ │
│ │時29分 │2 段184 巷11號全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