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9年度,494號
SLDM,109,審交附民,494,202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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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94號
原   告 許凱捷
被   告 陳夆名
上列被告因109 年度審交易字第896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陳夆名因本院109 年度審交易字第896 號過失傷害 案件,經原告許凱捷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 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審理後,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 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於民國109 年10月26日本院 109 年度審交易字第896 號案件準備程序中聲請移送民事庭 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林季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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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