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587號
KLDV,109,訴,587,2020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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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87號
原 告 簡信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簡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
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業已明揭其旨。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雖已
補正繳納裁判費。但起訴狀訴有下列事項尚未表明,其程式
有待補正:⑴訴之聲明未具體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
訴之聲明欄未記載:被告應賠償(或給付)原告之金額);
⑵未具體敘明係基於何原因事實及依據何法律關係而為本件
請求(即未表明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僅空泛記載「郭漢
請莊植棍改簡漢,搶我二仟多萬的土匪,又搶我三筆土地大
土匪、搶匪,簡漢判死刑,莊植焜判死刑就好,可結案,共
計開庭32次」等語,致訴訟程序無法進行,原告應具狀補正
聲明之請求金額及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並補充敘明完整之
原因事實(應附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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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