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2號
原 告 溫秀彩
訴訟代理人 林金發律師
被 告 謝守男
訴訟代理人 陳俊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原指定「民國109年12月3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之期日,變更為「民國109年11月26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時,所指定109年12 月3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之期日,爰依上開規定,變更宣示判 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亭如